(2017)粤0307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46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及辩护人信 息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至 2017年 5月30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晓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首霖 书 记 员 林晓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