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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忠堂与姚卡娜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堂,姚卡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475号原告:王忠堂,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姚卡娜,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忠堂与被告姚卡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卡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人工工程款14028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7月间,我从被告处承包水利局各村井房建设劳务工程,我施工了三个村子。经过结算,被告向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我14028元,向我出具了欠条。后我一直催要,至今未果。今年春节前,被告还答应付款,但突然拒绝接听我的电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姚卡娜未作答辩。原告王忠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余下井房人工工程款14028元。2、被告与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了户县余下镇节水灌溉工程。被告姚卡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卡娜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欠条,今欠王忠堂余下井房工程款壹万肆仟零贰拾捌元。(14028.00元)欠款人:姚卡娜,2014.1.28”。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至今未果,遂持上述诉称理由于2017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其人工工程款14028元。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姚卡娜欠原告王忠堂户县余下镇井房人工劳务费140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现原告持据索要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卡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忠堂人工劳务费140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姚卡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保育陪审员  李新翔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