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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兴明与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明,师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16号原告:郑兴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师先锋,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明诉被告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郑兴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兴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米热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力米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