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17号申请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195号调解书。确定由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父亲)7000元,由被告徐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前给清。现申请人郭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徐某某执行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曹阳阳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郭某某已领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19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