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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宝健与徐佳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健,徐佳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41号之一原告:梁宝健。被告:徐佳瑞。原告梁宝健与被告徐佳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原告梁宝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宝健与被告徐佳瑞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宝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宝健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