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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那仁苏都、吕二忠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那仁苏都,吕二忠,陈香梅,巴雅尔,杨跃,刘建光,张翠岚,杨建荣,刘云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378号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南路西阿斯尔街南日月轩A幢1-302,1-301.法定代表人:杨润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二虎,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文博,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系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52XX****XX,特别授权。被告:那仁苏都,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吕二忠,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陈香梅,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巴雅尔,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跃,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建光,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翠岚,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建荣,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云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那仁苏都、吕二忠、陈香梅、巴雅尔、杨跃、刘建光、张翠兰、杨建荣、刘芸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九被告协商,达成九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下午给原告本案全部赔偿款2600元,原告给付九被告广告牌10块,一次性解决2016年10月11日原告办公室物品被清理引发的侵权案件的方案,彼此再无争执,且原告确认案件全部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