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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连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连金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号。负责人:孙春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金,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连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被上诉人的起诉数额,一审超诉讼请求审理,程序违法。一审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扣除车辆残值,申请对车辆残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车辆损失,与上诉人的申请不符,上诉人未交纳鉴定费,一审以上诉人举证不能,采信存在严重瑕疵的证据,认定车辆损失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称涉案车辆已经维修,但一审法院未进行审查,对于涉案车辆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剩余价值均未查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李海云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