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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政权与徐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政权,徐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徐政权,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徐庭华,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徐政权与徐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庭华在银行有存款。现徐庭华自愿以该存款偿还其欠徐政权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庭华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