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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旭弟、迟宗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弟,迟宗惠,王保,宋修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弟,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迟宗惠,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保,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修阳,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弟、迟宗惠与被执行人王保、宋修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6)鲁0285执43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支付案款10025元及利息。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0750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075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