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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8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范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58号罪犯范帅,男,1986年2月6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09)恩刑初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恩中刑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318号刑事裁定,��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范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范帅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帅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3次,记功3次。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范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