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勇与雷思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思万,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思万,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勇,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上诉人雷思万因与被上诉人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611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思万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雷思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思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雷思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