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与李陇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3年2月11日。被执行人:李陇英,女,生于1976年9月16日。原告李陇英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XX已支付23102.50元,由李陇英予以返还。李陇英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陇英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3102.50元。申请执行人XX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