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爱霞与被执行人徐维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霞,徐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霞,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徐维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霞与被执行人徐维杰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鲁0683执20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维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执209-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徐维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