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黎土江、彭贤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土江,彭贤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黎土江,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彭贤科,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黎土江与被执行人彭贤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贤科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贤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土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贤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土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