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彦章与白学刚、刘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章,白学刚,刘志霞,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03号原告:李彦章(曾用名李延章),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白学刚,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志霞,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全,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李彦章与被告白学刚、刘志霞、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星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章,被告王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学刚、刘志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彦章诉称:白学刚与刘志霞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日,白学刚、刘志霞在李彦章处借款本金2.5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白学刚、刘志霞为李彦章出具借据一份,王全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彦章多次催要,白学刚、刘志霞一直推脱至今。故李彦章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白学刚、刘志霞、王全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2分计算,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全辩称:白学刚和刘志霞是借款人,且二人有还款能力,我只是担保人,不应当由我偿还借款。白学刚、刘志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白学刚与刘志霞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日,白学刚、刘志霞在李彦章处借款本金2.5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白学刚、刘志霞为李彦章出具借据一份,王全为担保人。逾期后,该借款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一份、李彦章、王全自认。本院认为:李彦章与白学刚、刘志霞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的应支付逾期利息,白学刚、刘志霞未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李彦章要求其偿还,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白学刚、刘志霞应当偿还李彦章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因王全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全应当为白学刚、刘志霞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学刚、刘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彦章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本金,利息按每月300元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全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白学刚、刘志霞共同负担,王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