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易某1,易某2,易某3,易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92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3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杨某幺女婿)被告:易某1,男,汉族.1952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易某2,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易某3,女,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49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告易某3之夫)被告:易某4,女,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易某1、易某2、易某3、易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易某1、易某2、易某3、易某4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