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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牛国增与依玲、过蓓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增,依玲,过蓓,关文龙,张甲山,关磊,沈阳市兴盛达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63号申请人牛国增(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申请人依玲,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过蓓,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关文龙,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张甲山,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关磊,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兴盛达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小尚义村,组织机构代码58386XXXX。法定代表人关文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国增与被执行人过蓓、关文龙、张甲山、关磊、沈阳市兴盛达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国增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依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牛国增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牛国增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牛国增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