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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伟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291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伟钰,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伟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伟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伟钰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剩余赃款。原审被告人赵伟钰不服,以原判认定其诈骗数额错误;判处其退赔剩余赃款适用法律错误及没有认定其自首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鉴于在我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伟钰的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如查证属实,将影响对其的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