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万林与被告张银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林,张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921民初401号原告:徐万林。被告:张银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弟。原告徐万林与被告张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万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16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追账所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因欠煤款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欠款,现久拖不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银辉偿还原告徐万林欠款及违约金11200元,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8元(己减半),由被告张银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兴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