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240号原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易飞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传武,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唐金柱无固定住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新疆阿捷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