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剑红夏良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红,夏良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1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红(绰号:刘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夏良正(绰号:夏天),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红、夏良正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剑红、夏良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夏良正以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路邮局附近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因李某某多次询问驾驶证办理进度,夏良正让被告人刘剑红帮其拖延时间,刘剑红应允。之后刘剑红单独以收取练车费和考试费的名义骗取了李某某人民币800元并个人耗用。2、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剑红以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重庆市北碚区吉林巷附近骗取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7500元。3、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剑红以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在被害人秦某1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路的XX门市内,骗取秦某1人民币15000元,后又以收取练车费和考试费的名义再次骗取秦某1人民币1600元。4、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刘剑红以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街XX家具店门市内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又以收取考试费的名义再次骗取邓某某人民币350元。2016年9月,刘剑红向被害人邓某某归还了人民币8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夏良正、刘剑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剑红已退赔被害人秦某1人民币16600元、退赔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8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剑红、夏良正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龙某某、秦某1、邓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2、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夏良正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谅解书,归案经过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72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夏良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剑红、夏良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剑红已向被害人秦某1、邓某某退赔并取得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良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剑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0日已被羁押的30日,刑期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夏良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0日已被羁押的30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夏良正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责令被告人刘剑红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现金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龙某某被骗现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弋 萌人民陪审员 刘立民人民陪审员 童代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