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华忠、梁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忠,梁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946号申请人:曾华忠,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梁新亮,男,1980年3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曾华忠与梁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