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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华忠、梁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忠,梁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946号申请人:曾华忠,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梁新亮,男,1980年3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曾华忠与梁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