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仁圣、海安县华达铝型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仁圣,张敏,海安县华达铝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仁圣,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审被告:海安县华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人民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仁宝,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刘仁圣因机动车交��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向上诉人刘仁圣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刘仁圣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仁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