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龙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龙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81号罪犯林龙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龙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交2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龙强系累犯,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龙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90分,获得五个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龙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龙强系累犯,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龙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