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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财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镇江、张春家、张春涛、张春良、常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财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镇江,张春家,张春涛,张春良,常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财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与会展大街交汇处双安家园*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赵灿辉,系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渊,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镇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家,住黑龙江省同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涛,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良,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友,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五被上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前郭县统计局公职律师。上诉人吉林省财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镇江、张春家、张春涛、张春良、常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