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2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76号之二原告:王某,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魏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