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76号之二原告:王某,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魏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