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志立、朱树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立,朱树庭,刘素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40-1号申请人:韦志立,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朱树庭(曾用名朱树强),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刘素梅,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志立诉被告朱树庭、刘素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志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朱树庭、刘素梅在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账户的100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志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树庭、刘素梅在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账户的100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转移、转让,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