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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志立、朱树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立,朱树庭,刘素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40-1号申请人:韦志立,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朱树庭(曾用名朱树强),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刘素梅,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志立诉被告朱树庭、刘素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志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朱树庭、刘素梅在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账户的100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志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树庭、刘素梅在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账户的100万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转移、转让,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