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桐庐亿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淳安点金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桐庐亿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淳安点金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251号原告:杭州桐庐亿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503、504、505、506号。法定代表人:葛赟冲,总经理。被告:淳安点金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388号3幢3层6号。法定代表人:徐大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桐庐亿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点金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桐庐亿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桐庐亿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