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吕峰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吕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吕峰强,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吕峰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峰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秀斌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商孟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