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2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念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7号申请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丰庆路与龙门路瀚宇新城**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杨念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豫0212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念伟的银行存款108999.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念伟的银行存款108999.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