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喆、党亚北与赵玉青、张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喆,党亚北,赵玉青,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12号申请人:王喆,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党亚北,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请人:赵玉青,女,汉族,1945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请人:张玉兰,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王喆、党亚北申请与被申请人赵玉青、张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作出豫13**民初753号民事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对申请人党亚北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1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宋士伟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