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030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某,女,193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四姐弟一直没有好好照顾、也没有尽到养育的责任,只有打骂、虐待、伤害,对原告四姐弟没有亲情,原告认为被告不负责任。综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被告脱离一切关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没有扶养责任,原告只对父亲有照顾责任;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肉体损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然血亲的母子,血脉关系不因当事人的意愿而脱离,原告要求脱离与被告母子关系或一切关系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