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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陆县水利勘探凿井队与高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水利勘探凿井队,高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20号申请人平陆县水利勘探凿井队。被执行人高随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平陆县水利勘探凿井队与高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因本案标的过大,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