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执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景香平与彭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香平,彭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00394号申请执行人景香平,男,1976年8月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彭树明,男,1973年8月1日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香平与被执行人彭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树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彭树明报公安机关协查协控,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