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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梦轩与东营冠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轩,李国庆,东营冠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梦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庆。被执行人:东营冠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3)东仲调字第44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庆银行存款7437.34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