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张忠堂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7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忠堂,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1997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忠堂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0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忠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忠堂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张忠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忠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忠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张忠堂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忠堂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0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怡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