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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6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梅香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梅香,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06-2号申请执行人任梅香,女,1960年5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小庄市场东1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梅香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03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