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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粉,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91号申请人胡小粉,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秀平,女,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胡小粉申请执行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秀平偿还申请人胡小粉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3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合计255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小粉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