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顺章、黄文仁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章,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杭县,现住上杭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文仁,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杭县,现住上杭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文标,男,1962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杭县,现住上杭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启怀,男,1953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杭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生态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间,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经黄文扬等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手工锯到上杭县通贤镇障云村“背头窝”山场砍伐林木,并将大部分砍伐的林木非法销售他人获利7300余元。现场经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指认及上杭鹭安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所认定:被伐杉木109株,计立木蓄积33.1867立方米。砍伐山场林班代号为上杭县通贤镇2015年林业基本图4林班5大班1、2小班。该山场林权为上杭县通贤镇障云村黄文扬、黄文发户所有,属一般用材林。案发后,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于2016年7月13日到上杭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向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投案。经查,指控属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共同向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2017年3月2日,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从被告人黄文仁处扣押了现场查获的杉原木66根,计原木材积4.4905立方米,该原木现存放在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杭县林业局、上杭县林业局通贤林业站、通贤镇障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林权证,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文扬、池某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杭鹭安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所的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违反森林保护法规,虽经林权所有人同意,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杉木109株,计立木蓄积33.1867立方米,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顺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黄文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三、被告人黄文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被告人黄启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交,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黄顺章、黄文仁、黄文标、黄启怀共同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六、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的杉原木66根,计原木材积4.4905立方米,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廖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蓝 叶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