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世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世国,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2********,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磐石市北亚新村**栋*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世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世国饮酒后,驾驶吉B7D7**号轿车沿磐石市河南街前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大街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李新驾驶的吉B79S**号面包车相撞,后驾车向东逃逸,继续前行至河南街北亚新村西口,与停放在此处姜文的吉B79W**号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世国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195.65毫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世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新、姜文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交警到达现场处警时将被告人马世国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马世国分别与被害人李新、姜文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世国醉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世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世国酒后驾驶吉B7D7**号牌轿车,沿磐石市河南街前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大街路口时,与前方李新驾驶并拉载王艳丽的吉B79S**号面包车相撞,后驾车逃逸,并在行驶至河南街北亚新村西门时,撞在停靠路旁的吉B79W**号轿车上,致面包车损毁(价值人民币700元)、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950元)。当日,其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送往医院接受酒精含量采血检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世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新、姜文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马世国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65毫克。另查明,被告人马世国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新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姜文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马世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保存证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新、姜文等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世国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其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世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