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军旗与庞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旗,庞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549号原告:韩军旗,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栾城区。被告:庞晓伟,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旗与被告庞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军旗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