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军旗与庞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旗,庞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549号原告:韩军旗,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栾城区。被告:庞晓伟,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旗与被告庞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军旗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