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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宇飞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宇飞,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16日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宇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喆、代理检察员赵严、被告人马宇飞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01时07分许,被告人马宇飞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客车,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北大街与城乡路交叉路口,与梁某驾驶的×××号小型客车相刮,肇事后马宇飞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撞上路口临时信号灯,造成车辆及临时信号灯损坏的交通事故。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宇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宇飞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6.5mg/100mL,被告人马宇飞于2016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证人梁某、吕某证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宇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马宇飞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宇飞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宇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宇飞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宇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旭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