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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36无锡市民防局与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民防局,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民防局,住所地无锡市青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成林、王予斌,无锡市民防局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路123-4509。法定代表人黄耀清,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民防局申请执行锡防限缴字[2016]第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民防局申请执行锡防限缴字[2016]第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防限缴字[2016]第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