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美芳、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芳,朱卫国,丁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美芳,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朱卫国,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丁玉美,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美芳与被执行人朱卫国、丁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592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朱卫国、丁玉美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丁玉美银行存款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被执行人朱卫国银行无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朱卫国、丁玉美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丁玉美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4、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卫国所有的位于长兴县和平镇的房产(315.06M2,已设定抵押,无益处置);5、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朱卫国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对朱卫国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