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满成福与张泰鸣、曹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成福,张泰鸣,曹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5519号原告:满成福,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泰鸣,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曹冰,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满成福与被告张泰鸣、曹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成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泰鸣、曹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2017年3月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约定利息计算,如果约定利息过高按照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被告张泰鸣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曹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张泰鸣、曹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被告张泰鸣向原告满成福借款80000元,由被告曹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张泰鸣向满成福借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张泰鸣自愿用位于沂水县大名城小区1000南区16#楼1单元106室作抵押,本抵押房屋借款人保证本房屋是自己独立拥有,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如本借款发生纠纷时,应由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借款人:张泰鸣担保人:曹冰注:担保人自愿担保本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借款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2月22日的利息,余欠款拖付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6年9月22日,被告张泰鸣向原告满成福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曹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张泰鸣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曹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泰鸣待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满成福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付款日期之日止,按约定利息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曹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向被告张泰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张泰鸣、曹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