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与王占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王占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917号原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岳继峰。被告王占通,男,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占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寺里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员 杨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鲍家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