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龙和与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和,钱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166号原告:高龙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钱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高龙和与被告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钱富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愈进审 判 员 周和义人民陪审员 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