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高立灵、若羌县众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高立灵,若羌县众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215号原告:王玉琴,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高立灵,男,汉族,1960年8月23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若羌县众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该公司法人,现住若羌县塔什萨依开发区。原告王玉琴诉被告高立灵、若羌县众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琴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玉琴承担。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