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欧志新、廖金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新,廖金菊,银金英,莫秀文,莫兰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欧志新,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廖金菊,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银金英,女,1942年9月30日出生,仫佬族。被执行人莫秀文,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仫佬族。被执行人莫兰森,男,1937年7月5日出生,仫佬族。欧志新、廖金菊申请执行银金英、莫秀文、莫兰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志新、廖金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志新、廖金菊已持本院依法作出的裁定书到象州县不动产中心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