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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镇坤与徐建龙、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镇坤,徐建龙,王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075号原告:刘镇坤,女,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建龙,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芹,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刘镇坤与被告徐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追加王素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镇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2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徐建龙系母子关系,徐建龙与王素芹系夫妻关系。徐建龙在与前妻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归还过10万元,在徐建龙与郭某某的离婚判决中写明20万元债务由两人各负担10万元。2014年11月24日徐建龙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后,徐建龙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徐建龙为准备诉讼保全的保证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遂把自己的北部湾银行卡交给徐建龙,2014年12月25日到2015年1月19日徐建龙从北部湾银行卡中共计支取12万元并存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后徐建龙与郭某某离婚诉讼二审结束后,原告要求徐建龙归还22万元借款。徐建龙当时表示其要与王素芹去无锡购房,因原告只有徐建龙一个孩子,故未向其继续追要。2016年6月,原告向徐建龙催款,徐建龙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徐建龙未按约还款。原告认为,徐建龙与郭某某向原告借款购房,离婚后徐建平将房屋出售,本应归还原告10万元借款,但徐建龙将售房款与12万元全部给王素芹用于购买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二村14-202房屋(以下简称无锡房屋),且房屋是登记在王素芹一人名下,故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独生子女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3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部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徐建龙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还款计划。被告徐建龙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其中徐建龙为诉讼保全所借的12万元,因保全申请未被法院准许而一直留在徐建龙的银行卡内。后徐建龙将自己向原告借款购得的房屋出售,本应归还原告的10万元借款,但徐建龙将售房款及前述12万元一并借给王素芹用于购买无锡房屋,故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徐建龙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客户回单、徐建龙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两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017年1月22日上海前惠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售房证明。被告王素芹辩称,22万元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结婚之前,与王素芹无关。被告王素芹在无锡购房的钱款主要来源于自己的积蓄及家人的存款。虽然徐建龙曾先后转账给王素芹19万元,但系徐建龙归还王素芹的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王素芹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证、收条、王素芹江苏银行存折、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无锡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收条、2015年4月7日被告王素芹父亲汇款凭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徐建龙系母子关系,徐建龙与王素芹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徐建龙与前妻郭某某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徐建龙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某离婚,案号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341号。该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徐建龙与郭某某向刘镇坤借款30万元,购买了上海市崇明县红星农场洪联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及崇明县东风农场东风一村XXX号XXX室房屋,徐建龙与郭某某已归还上述借款10万元,尚有20万元未归还。2014年11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建龙与郭某某离婚;红星农场洪联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徐建龙所有,东风农场东风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郭某某所有,上述二套房屋剩余借款20万元,由徐建龙、郭某某各半负责清偿。后徐建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案号为(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2号。2014年12月,徐建龙以(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2号案件其申请诉讼保全需缴纳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25日到2015年1月19日期间,徐建龙自原告名下的北部湾银行卡中共计支取12万元。后徐建龙的诉讼保全申请未获准许。2015年3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建龙与郭某某的离婚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5日,王素芹签订无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价格39.8万元。2015年4月10日,无锡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素芹。2015年6月15日,徐建龙和王素芹登记结婚。2016年6月16日,徐建龙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本人徐建龙,在2014年底因结婚购房,先后向母亲刘镇坤借款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因经济条件不允许,至今尚未归还。特做还款计划如下:2016年8月底前归还伍万元整,剩余壹拾柒万元整于2016年12月底还清。”2017年1月,王素芹诉至本院要求与徐建龙离婚,案号为(2017)沪0109民初2215号,该案现在审理阶段。现原告以两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7)沪0109民初2215号王素芹与徐建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徐建龙主张其曾出借给王素芹40万元用于其购买无锡房屋,在离婚纠纷中不要求处理无锡房屋,要求王素芹归还40万元借款。本案庭审中,徐建龙明确表示前述40万元借款中包含本案其给付王素芹的22万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调取的(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9民初2215号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建龙向原告借款22万元,有(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3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部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徐建龙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还款计划及被告徐建龙的自认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建龙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徐建龙返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2万元债务发生于王素芹与徐建龙结婚前,原告未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两被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素芹共同归还22万元债务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镇坤借款22万元;二、被告徐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镇坤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驳回原告刘镇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已由原告刘镇坤预缴),由被告徐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